



注:表格中所有信息翻譯自美國FDA網站
本月90批次被拒產品中,出現因包裝容器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被拒絕進口的案例。根據美國FDC Act Section 601(d)的規定,包裝容器中如果包含有毒有害物質從而影響到產品內容物使產品不安全、危害到健康,會被認為是一種摻假行為并且禁止其貿易與銷售。
同時,本月還出現多批次被拒產品含有骯臟的、腐爛的、或分解物質的情況。美國FDC Act Section 601中規定:產品不應該含有骯臟、腐爛或分解的物質,同時化妝品也不應該在不衛生的環境下生產、包裝、儲存,可能會對健康有危害。而含有骯臟、腐爛或分解物質的產品都會被認為是摻假產品,不允許銷售。
與上月情況類似,本月仍然有相當數量的產品因標簽和色素問題被拒進口美國。
美國化妝品標簽需要符合FDC Act、21 CFR等相應條款中對標簽的要求。
FDC Act Section 602中標明了部分行為會被認為是誤導,例如錯誤的標注、缺失凈含量信息等。
FDC Act Section 801以及FP&LAct Section 1454等對進口商品的標簽提出了要求,其中3(B)明確指出含有2個或以上成分的消費品,應該以常用的命名對成分進行降序排列。
FDC Act Section 201(n)指出,產品標簽的錯誤或者誤導不僅應該考慮是否是因為文字、標簽、圖案等錯誤或者誤導產生的,同樣可能是因為在標簽或者廣告中未揭露實際材料或者是需要考慮根據標簽或者廣告中所說的使用條件下使用所產生的效果。
21CFR Part 701中詳細的描述了化妝品的標簽要求。
對于色素,如果產品不是染發產品,在化妝品中添加不安全的色素,美國FDA會認為這是一種摻假行為,不允許進行貿易。FDA在21 CFR中對化妝品中色素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分為需經過認證、不需認證、以及經過認證暫時允許使用的色素。以上色素可以添加在化妝品中。
最后,由于中美兩國對化妝品定義上存在一些差異,企業在出口美國前一定要確定產品在美國是否屬于化妝品,以避免申報產品類型錯誤而被拒進入美國市場。




